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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泡网络5万粉丝陡降至400多人

发表于 2024-12-26 01:19:12 来源:刷快手粉丝网站试呗墨言认它

打定主意后,舞泡网络万粉他跟合伙人在网上物色了一家淘宝出售中介公司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舞泡网络”)。丝陡在该中介公司的降至抖音刷粉24小时自助下单居间协助下,花33万元,多人购买了上海一家公司经营的舞泡网络万粉淘宝网店。

签约前,丝陡对方给我们看的降至直播回放,同时在线观看的多人粉丝有五、六万人;可是舞泡网络万粉,等我们付完全款拿过来直播时,丝陡却只有四百多人在看。降至

洪先生说,多人这个数据悬殊太大,舞泡网络万粉他与合伙人都发飙了,丝陡“这跟我们自己从零开始做一个淘宝有哪些差异?”

洪先生与提供居间服务的降至“舞泡网络”联系后,才晓得买家原先那5万多的粉丝,是从一个有300多万粉丝的抖音号“导流”而来的。然而,关于这一点,无论是买家还是“舞泡网络”,在成交前都没有向卖家洪先生及其合伙人提起过。

5万多粉丝陡降至400多人

洪先生说,现在经营淘宝网店,不再像先前那样,把商品简单陈列一下,就有卖家点击进来订购:

现在做得好的店面,很多都在搞直播。自己店面里销售的校服,通过超模直播来吸引客户,推动订购。

看好这个趋势以后,洪先生和他的合伙人就开始筹划,开一家淘宝。他们在督查这个行业时了解到,如果自己白手起家创立一家淘宝,抖音刷粉24小时自助下单要打开市场,需要花好多钱和时间去做推广,不如订购一家有一定人气的淘宝来经营。他们在网上看见好多热门网店出售的信息,也见到了好多从事淘宝出售的中介平台。经过选购,洪先生和他的合伙人选择了一家专门从事淘宝出售的中介公司——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舞泡网络”)。

“舞泡网络”根据卖家的要求,向洪先生推荐了杭州某贸易公司经营的一年淘宝网店。

这家淘宝原本也是卖校服的,中介给我们看了成交记录,量还可以。

洪先生说,“舞泡网络”还给她们看了该淘宝直播的回放,直播开上去之后,很快就有五六万人同时在线观看。

这个粉丝流量对洪先生形成了很大的诱惑:

我们都晓得,开直播要达到这样一个粉丝量,很不容易。流量就是销量,这个直播回放显示的粉丝量,促使我们作出了最后的订购决定。

按照居间协议,从2月24日到3月5日,洪先生和他的合伙人分6次向“舞泡网络”付款364000元,其中包括330000元店面出售款,1000元店面的消费者保证金,33000元中介服务佣金。

付完款后,洪先生领到了店面的帐号等资料。

经过一番打算以后,已经属于洪先生的淘宝开始了试播。

我们播了两个多小时,人气始终上不去,算上我们自己拉来的粉丝,也就四百多人。

洪先生说,这跟之前卖家直播时的五、六万人粉丝量相差实在太多。

在洪先生提供的两张视频截图上,记者听到,直播ID没有变,直播地从出售前的山东改成了出售后的武汉,当然主播也换人了。但,先前的直播截图显示,在线观看的有56385人,洪先生试播的视频截图却显示,两个半小时,只有487人在看。

5万粉丝来自抖音大号“导流”

400多个粉丝,还包括一部分我们自己拉来的,这个量跟我们从0开始做有哪些差异?我们花33万元,买了哪些?

洪先生说,他们没办法接受这个结果。

“舞泡网络”方面负责该淘宝出售项目的工作人员许先生告诉洪先生,卖家之所有这么多粉丝同时在线观看,“主要借助的是自己300多万粉丝的抖音号来进行导流的” 。

洪先生据说后,简直崩溃了:这么重要的信息,在签约前,卖家和中介居然没有告诉她们!

洪先生说,如果买家的观看量是“刷”来的,这个价钱很低,他看见网上有报价,15元/1万次,但是她们以33万元出售店面,是不是涉嫌欺诈?

即便买家的观看量不是‘刷’来的,而是由她们自己300万粉丝量的抖音大号导流来的,那么事先不告诉卖家真相,更加涉嫌欺诈了!

洪先生说。

对此,“舞泡网络”的许先生解释说微博涨粉24小时下单,这个店面出售价钱最高的部份,并不是在直播方面,而在于该店面开通的某旅游网络交易平台的旅游路线,那些旅游线路是配合做男装销售的,因为买家之前想做男装销售,但没有找到合适的货源。

许先生还指出,之前店面的粉丝量都是真实的,这个在后台可以看见。

卖家的粉丝数目,是在店面原有基数上加以引流,这是店家降低粉丝数目的主要方法。除了从抖音引流一些,还有淘宝网把店面直播推荐到首页,有顾客通过浏览天猫页面进来观看的。

徐先生说,“涨粉”的推广形式有很多,抖音、微博等平台导流是一个途径,淘宝网首页浮现也是一个途径,还可以找相对应的一些网红来合作,或者在直播时给观看者一些让利,总之有好多形式。

但,许先生觉得,买家洪先生在播出之前,这些“涨粉”的推广形式都没有打算,就直接开直播了,结果店面之前在淘宝网的首页浮现没了,导流渠道没了,这才是造成店面直播观看人数少的主要诱因。

中介公司:“卖家没提,所以没有告知”

记者从该淘宝的出售合同上看见,33万元的店面出售款是一口价,没有任何价钱明细。

而且,该合同上还把淘宝买卖叙述为“股权出售”,而“随股权一并出售”的,就是这笔交易的核心:淘宝店。

至于许先生说,该淘宝开通了某旅游网络交易平台项目,记者在协议里并没有听到。

4月1日下午,记者在“舞泡网络”公司问许先生,33万元的出售价是如何评估下来的?毕竟淘宝不像实体店,有房租、地段、尾货等审视。

许先生回答,这是依据买家的定价来操作的:“卖家说多少,我们就挂多少,有人买就成交,我们拿佣金。”

记者问:“卖家直播时的粉丝是从抖音大号等平台导流过来的,这个信息大家是否在交易前告诉过卖家?”

许先生:“买家当时并没有提出这个问题。”

记者:“买家没提,你们就没告知吗?你们事先是否晓得买家粉丝导流情况?”

许先生:“推广的形式有很多,这是淘宝具体的经营形式,我们不便过问。”

记者问许先生,交易之前,卖方提供的信息,居间方是否有查证?许先生说,合同要求买卖双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以及所陈述的内容均属实合法。他们对出售淘宝的基本资料都进行了查证。

不过,在合同的“特别申明条款”里面,协议要求卖家对所买淘宝负“核实义务”,要求卖家在“签署本合同前早已知悉并核查标的公司与标的淘宝的资料”,如有异议,须在签约前书面提出。

4月8日下午,记者就直播店粉丝量陡降一事微博涨粉24小时下单,电话专访买家林先生。林先生说,他并不认识卖家,“我的店面是委托给舞泡网络公司去卖的”。

谈到直播店粉丝问题,林先生说,他卖的是“店铺”。在订购之前,没有人向他寻问过粉丝等问题。当记者企图了解其公司与舞泡网络公司的委托关系时,林先生说这个与店面买卖无关,随即挂断了电话。

接手淘宝要小心圈套

“现在开淘宝的,不如卖淘宝的赚得多!”在一家某网路科技公司做网店转手业务的孙先生说,

别看淘宝开得热热闹闹,但是赚钱的不多。

对一些业绩比较差的店,有的商家直接就关闭了。但是,更多的商家会把店面出售出去。

这些店面也经营了好多年,前期推广都花了一些钱,也积累了一些客流量,店铺被一些卖家收藏,这都是资产,所以,网店出售就成了一门生意。

孙先生说,目前,网店出售不像实体店那样规范。买家在订购淘宝时,一定要领到买家淘宝的帐号、密码、支付宝帐号以及登陆密码、支付密码、支付宝的捆绑邮箱以及密码、密保答案、实名认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户口本复印件等等。

有些不讲信用的买家,在你付完钱接手店面后,他们立刻向平台申述,将店面又拿了回来。

孙先生说,要避开这个圈套,一定通过靠谱的中介机构来操作,而且接手方最好请具备专业知识的律师来对接。

孙先生还透漏,有些中介会竞购一些淘宝“养”起来,通过刷单、购买流量等方法,制造店面客流量高的表象,进而压低店面出售价钱:“所以,想买店面的顾客,要多比较,多咨询,看好的店面也要仔细观察一段时间,甚至尝试着下单,验证这个店面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在签约的时侯,要把自己想到的一些风险,尽可能写进去。”

孙先生说,还有一个注意事项,就是在接手淘宝之前,要明晰自己想干什么,想做服装店就是服装店,鞋帽店就是鞋帽店,甚至女装、女装、童装等都要明晰,因为淘宝比实体店分得更细:“你想卖服饰,就得接手服装店,鞋帽店的流量再漂亮,你也不能要。有些中介平台为了推动成交,会告诉你,服装鞋帽是一大类,不细分的,这种圈套不能自己跳进去。”

律师:网店商业价值与粉丝量息息相关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志浩律师说,随着网路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网店出售行为渐渐增多,但是,网店本身只是一种经营方法,网店出售行为所对应的本质还是淘宝开办主体权益的出售。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淘宝的开办主体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卖家在受让公司股权及淘宝时,应注重从该公司的经营模式、销售渠道、债权债权等多方面给以综合考察。

然而,与传统公司股权出售行为不同的是,作为公司的经营模式,网店是否存在商业价值,往往与其是否具有稳定的“粉丝量”、较高的商业信用评价等互联网经济要素息息相关。因此,对卖家来说,其在对买家的淘宝进行竞购时,还须要非常注意对淘宝所对应的“粉丝”来源、真实性给以考察,换句话说,要确保所竞购的淘宝确实具备由真实交易、真实顾客所累积上去的商业信誉度。

当然,确保淘宝资料的真实、客观,更是买家的义务。在双方所约定的交易对价明晰指向淘宝所拥有的“粉丝量”、信誉度之前提下,卖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前告知卖家关于淘宝在交易期间的真实经营状况。

当然,网店“粉丝”之所以集聚,很大程度上与公司实际经营者的操作思路及方法有关,同时,“粉丝”并不直接代表公司的现金利润,因此,在对淘宝竞购时,买家须要尤为慎重地对“粉丝”进行经济价值评估,由于该种评估并没有直观、固定的价值标准,因此评估风险较大。

由于淘宝出售需深究的商业要素较多,作为中介方,其应遵守“如实报告”的原则,及时、完整地向委托人报告关于签订协议的重要事实,包括委托人所关心的淘宝有效“粉丝量”、信用评价度等等。与此同时,作为卖家,建议在进行这种交易期间,可将“粉丝”量作为协议履行的指标之一,尽量使淘宝出售的价值可量化、明确化,以防止交易后“粉丝”量陡降而维权无据可依的难堪出现。

沪上IP/IT行业著名律师刘春泉觉得,网店出售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买方在经验以及专业知识不足的情况下,建议将整个项目委托给律师,从而防止相应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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